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778号
申请人:江苏团结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C5JT7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振石路199号传化物流中心9#物流办公大楼9-2-082。
法定代表人:王**武。
被申请人: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39584745F,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维忠。
申请人江苏团结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结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烘缸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团结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南烘缸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团结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团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