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778号之一
原告:江苏团结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C5JT7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振石路199号传化物流中心9#物流办公大楼9-2-082。
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华舟,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39584745F,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维忠。
原告江苏团结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结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烘缸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团结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团结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南烘缸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团结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45元,由团结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腾
书 记 员 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