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与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201民初51号
原告: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080218906Y),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郑维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6007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6620004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蔡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宣力公司)与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公司)、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正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宣力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重置费合计96847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交付热控仪表检定报告、单体调试报告、联动调试报告、工程设备安装资料;3、判令两被告交付技术资料一式6套,并提供1套AUTOCAD电子文件和1套光盘(文字格式为DOC或EXCEL格式);4、判令两被告支付延期交付图纸、资料违约金500000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14年8月6日,原告方作为发包方由被告中航公司作为买方、被告正大公司作为卖方,三方签订了《新疆哈密煤化工尾气综合利用宣力发电项目尾气收集净化站工程制氮成套设备采购合同》,采购正大公司相关设备,合同价值1450万元,同年8月5日三方签订了《设备技术协议书》。后三方又签订2份补充协议合计总额为1980.30万元。至2017年12月,原告已支付两被告合同款项1783.97万元,剩余196.33万元未支付,款项性质为保证金。二、被告提供、安装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包括:1、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产品关键性能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3、设备热控系统目前仍旧存在故障;4、设备供货与技术协议的要求不符;5、技术协议中要求操作台面采用不锈钢制作,实际供货是铁板喷塑产品;6、未按技术协议中要求提供软件制造商颁发软件使用授权书。三、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向原告交付技术资料。包括:1、工程热控安装资料;2、工程设备安装资料;3、技术资料一式6套,AUTOCAD电子文件和1套光盘,文字格式为DOC或EXCEL格式;4、未交资料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每份每天500元计算,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四、根据《制氮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第10.11条规定,二被告销售、安装的面品在设备的保质期内,存在多项缺陷和不符合技术协议之处,原告在保质期内多次提出改正要求,两被告相互敷衍推拖,已构成严重违约。五、本案合同履行地设备安装地在兵团十三师淖毛湖农场,本案属专属管辖案件,应由设备安装地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正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宣力公司与正大公司、中航公司签订《制氮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和补充合同,正大公司全面履行了各项合同义务,因中航公司不履行支付货款和质保金义务,正大公司以买卖合同向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法院起诉,富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以审理后,以(2018)浙011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因中航公司提起上诉,经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18)浙01民终5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且当事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在判决生效后产生既判决力,各方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2、宣力公司所列诉讼请求中关于提交技术资料、图纸、质保等相关问题,已经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并在判决书中体现,故不应当重复审理。3、本案法律关系为买卖关系,这已经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且正大公司住所地及经营地均在杭州市富阳区,权利义务关系均发生在富阳区。巴里坤垦区法院受理该案违反管辖规定,请求移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制氮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第一部分4条约定,卖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卖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第二部分1.12约定,交货地点即项目现场,新疆哈密伊吾县淖毛湖农场产业聚集园区南片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约定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原告因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提供、安装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能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近灿
审判员叶滨
审判员刘丽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柯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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