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参进某某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7289号
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6620004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创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蔡利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参进***冶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51530A,住所地:宁夏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武。
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参进***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1421.5元,由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艳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