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
(2019)浙0212民初16208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顶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审理中,根据被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准予追加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相关规定,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均由你院集中审理。现将该案移送你处,请查收。并请将贵院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函告我院,以便我院将诉讼费转入贵院。
附件:(2019)浙0212民初16208号案卷一卷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刘志刚邓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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