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1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创业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6620004Y。
法定代表人:蔡利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上诉人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1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退诉讼费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骏
审判员 盛 峰
审判员 金瑞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姝隽
书记员张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