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685号
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所口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蔡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比克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相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2021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正大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四明
审 判 员  孔能飞
人民陪审员  程文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