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猫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猫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03民初10093号
原告:南京猫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70幢B10栋南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鲁卿,女,。
被告:***,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南京猫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酷公司)与被告***、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猫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鲁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猫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返还猫酷公司32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承担本案律师费;3.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猫酷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7日,猫酷公司与***、**签订《存量房居间(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12日,租金每月16000元,半年付,租赁押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猫酷公司如约支付租金及押金。租期届满前,经与***、**协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原合同到期终止,且***、**在双方交接后15日内,原合同中保证金32000元在补充协议签署后15日前退还猫酷公司,最迟不超过2021年1月31日。猫酷公司依约退租,但***、**却未如约退还押金32000元。故猫酷公司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甲方)与猫酷公司(乙方)签订《存量房居间(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栋××号楼单元××层××室的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每月租金为16000元,租金按半年支付,首次租金支付时间为当日付一个月,11月20日之前付尾款,支付方式为转账;甲方收租金账户为招商银行青岛路支行,账号6214********,户名***;租赁押金32000元,甲方应出具押金收据,合同正常履行期满后,在甲乙双方结清应付租金、管理费等乙方应付费用后,余款甲方应不计利息退还乙方。2019年11月7日猫酷公司向甲方指定收租账户转账16000元,备注“定金”,同年11月20日猫酷公司再次向上述账户转账112000元,摘要“房租”。2019年11月7日***向猫酷公司出具手写《定金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南京猫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定金收据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元)约定11月20日前付尾款拾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12000元)。尾款收到后,定金自动转为房租押金,此收据自动作废。”
2021年1月4日***、**(甲方)与猫酷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退租事宜)》,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确认,自2020年11月12日起合同租赁期届满,甲方于租赁期届满前已将租赁房屋完好收回,原合同到期终止;甲方同意支付租赁押金32000元;双方同意在甲方乙方交接后15日内,原租赁合同中保证金32000元由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后15日前退还乙方,最迟不可超过2021年1月31日。协议签订后,***、**未退还押金32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居间(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退租事宜)》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猫酷公司依约向***、**实际支付了房租押金32000元,应依约于2021年1月31日前予以退还。***、**未依约退还房租押金,已构成违约,故猫酷公司有权要求其退还房屋押金3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32000元为基数,按《补充协议(退租事宜)》签订之时一年期LPR3.85%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猫酷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猫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房屋押金32000元;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猫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梅小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