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0050号之一 原告: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泉路888号36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司前街100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1005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