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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赣1104民初3915号 原告:浙江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浙江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价款1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原、被告签订《某某项目样板房软装设计安装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某甲公司公章。合同约定:1、工程地址:某某工地样板房;2、合同含税总价:258000元;3、工程款支付:(1)首付款:甲方自物料设备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即245100元:(2)质保金:剩余结算款总额的5%,即129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付款的相关资料,甲方扣除相关应扣款项(如有)后,将剩余款项(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原告已实际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验收合格并长期使用,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2022年3月24日开具全部合同金额增值税发票,被告也已收取。被告于2021年9月16日支付了245100元,即95%的价款。2022年1月20日质保期届满,剩余质保金129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质保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2、《某某项目样板房软装设计安装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了该合同,并约定了合同总价款、合同款的支付方式、质保金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3、《某某样板房物料移交清单》复印件。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软装配饰,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签字验收的事实;4、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证明原告按于2021年1月23日、2022年3月24日合计开具全部合同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5、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证明被告于2021年9月16日支付了245100元,即95%的合同价款,2022年1月20日质保期届满,剩余质保金129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6、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要求向被告发送质保金的请款资料,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被告一直拖延未付的事实。 被告某丙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某某项目样板房软装设计安装合同》约定,质保期为1年且自甲方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期自甲方项目业主入住之日起计算。某某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交付业主的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即甲方项目业主实际入住最早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保修期应从2013年3月16日开始计算,扣除一年的保质期,保修期尚未届满,原告诉请的保修金的支付条件尚为成就,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12900元质保金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乙公司系经营软装设计、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公司。2020年12月,原告(乙方)与被告某丙公司(甲方)签订《翼天中梁某璟项目样板房软装设计安装合同》,约定:第二条2.1项目名称:某某项目;2.2项目地点:某某工地样板房;2.3设计安装内容:某某样板房软装设计采购安装;第三条3.1设计范围:一层设计,面积:103㎡户型;3.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装饰方案完成软装设计图纸(或方案)并提供清单,并按照图纸(或方案)向甲方供货并安装室内软装物料。具体详见附件一:软装物料采购清单;3.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售后保修;第四条4.1生产、摆放周期:开工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4日。绝对工期:10个日历天。如进场或者开工日期有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要求完成进场并开工;……第五条5.1合同价款5.1.1本合同项设计、采购及安装含税价款总计人民258000元(大写: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236697.25元,9%税费21302.75元。……5.2.1首付款:甲方自物料设备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即人民币245100元(贰拾肆万伍仟壹佰整);5.2.2质保金: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12900元(大写:壹万贰仟玖佰整)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付款的相关材料,甲方扣除相关应扣款项(如有)后,将剩余款项(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5.2.3乙方开具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9%;……第九条9.1上述软装物料及安装工程的质保期为1年且自甲方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期自甲方项目业主入住之日起计(但不晚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本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甲方后6个月起计)。某某厂家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合同相关物品或者工程规定的保修期限长于本合同约定的,则以较长的保修期为本合同最终确定的质量保修期。……12.3若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逾期利息。合同及其附件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在合同落款处盖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地样板房软装工程的设计及施工。2021年1月20日,该软装工程验收合格。2021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价税合计为245,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45,100元。2022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价税合计为12,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期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某某项目样板房软装设计安装合同》、《某某样板房物料移交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签订的《某某项目样板房软装设计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某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样板房的软装设计及施工,该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于2021年9月16日支付了合同价款的95%,因此合同约定的1年质保期已过,被告应将合同价款的5%即质保金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剩余5%价款12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应从业主实际入住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因保修期未届满,因此不应支付质保金的辩称意见,混淆了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概念,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某某项目样板房软装设计安装合同》约定,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以12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570312********)。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费用(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36********);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