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05民初3457号
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145号1号楼3层南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AAP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梁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今华路5号102(信息申报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4CUQL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梁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并向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4月27日以被告江门梁盛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完合同价款,债权债务消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