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05民初1569号
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145号1号楼3层南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AAP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宝龙聚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城镇慈湖人家360号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H5M66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瑞设计公司)与被告宁波宝龙聚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聚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原告戴瑞设计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诉至本院,本案进入诉前登记阶段,案号为(2023)浙0205民诉前调1429号,期间本院依申请对被告宝龙聚纳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瑞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龙聚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戴瑞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装修款111771.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1771.4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2.被告赔偿原告保全申请费损失1079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宁波湖光天樾项目售楼处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采购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合同加盖双方公司公章。合同约定:1.工程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慈水西街与西官山河路交叉处;2.合同含税总价为1038500元;3.工程款支付为预付款待完成软装方案设计、清单样板制作后,并收到乙方发票后10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进度款为甲方自合同所确定的物料设备进场并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10工作日内支付合价款的40%,质保金为剩余结算款总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付款的相关资料,甲方扣除相关应扣款项(如有)后,将剩余款项(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4.争议解决方式,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宁波湖光天樾项目售楼处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增补合同》(以下简称《增补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合同加盖双方公司公章。《增补合同》约定:1.工程地址为宁波市江北区慈水西街与西官山河路交叉处;2.合同含税总价为190000元;3.工程款支付方式,首付款为甲方自合同所确定的物料设备进场并收到乙方发票之日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价款的90%,质保金为剩余结算款总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付款的相关资料,甲方扣除相关应扣款项(如有)后,将剩余款项(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4.争议解决方式,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根据现场核对情况,双方达成合意,该《增补合同》项下价款变更为79214.66元。现原告已实际履行完两份合同项下义务,被告于2021年6月2日验收。原告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11月10日、2022年7月18日开具合同金额合计1117714.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均已收取。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了71293.19元、2022年2月28日支付了415400元、2021年4月23日支付了519250元,合计支付了1005943.19元,已支付两份合同项下90%的款项。2022年6月3日,质保期届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两份合同项下10%的质保金价款,原告屡次催讨,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综上,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安装采购合同》及《增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长期拖欠装修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宝龙聚纳公司辩称,对《安装采购合同》及《增补合同》签订、合同项下款项结算与支付事实无异议,认可尚欠原告质保金111771.47元未支付,但不认可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戴瑞设计公司提交了《安装采购合同》一份、《增补合同》一份、验收清单一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四份、付款凭证三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组、律师函复印件一份、快递面单复印件一份,宝龙聚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后对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5日,原告作为供货方(乙方)与被告作为采购方(甲方)签订《安装采购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为宁波湖光天樾项目,项目地点为宁波市江北区慈水西街与西官山河路交叉处,涉及内容为宁波湖光天樾项目售楼处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第三条约定设计和承包范围: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装饰方案完成软装设计图纸(或方案)并提供清单,并按照图纸(或方案)向甲方供货并安装室内软装物料,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售后。第五条约定价款及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设计、采购及安装价款总计1038500元,预付款待完成软装方案设计、清单样板制作后,并收到乙方发票后10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进度款待甲方自合同所确定的物料设备进场并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10工作日内支付合价款的40%,质保金为剩余结算款总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付款的相关资料,甲方扣除相关应扣款项(如有)后,将剩余款项(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合同附件中载明软装配饰清单。第九条约定质量保修,上述软装物料及安装工程的质保期为1年且自甲方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2021年6月28日,原告作为供货方(乙方)与被告作为采购方(甲方)签订《增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设计、采购及安装价款190000元,合同款支付方式为首付款甲方自合同所确定的物料设备进场并收到乙方发票之日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价款的90%,质保金为剩余结算款总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付款的相关资料,甲方扣除相关应扣款项(如有)后,将剩余款项(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并约定上述软装物料及安装工程的质保期为1年且自甲方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增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议变更增补的软装配饰,最终合同项下价款变更为79214.66元。2021年6月2日,《安装采购合同》、《增补合同》经被告验收通过。原告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6月25日、2022年7月18日、2021年11月10日开具票面金额合计1117714.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均已收取。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2022年2月28日、2021年4月23日累计支付款项1005943.19元。质保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质保金未果,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装修款111771.47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戴瑞设计公司与宝龙聚纳公司签订的《安装采购合同》、《增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义务。现合同约定质保期已届满,宝龙聚纳公司应依约支付剩余10%装修款111771.47元,宝龙聚纳公司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戴瑞设计公司关于要求宝龙聚纳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宝龙聚纳公司未按期支付装修款,戴瑞设计公司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宁波宝龙聚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111771.47元,并支付以111771.47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宁波宝龙聚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赔偿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10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计1267.50元,由宁波宝龙聚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件:裁判履行告知书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