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苍南县梁锦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27民初2379号 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AAP04,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145号1号楼3层南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梁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JAB7070,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钱斗村(原小河川底村)华宇A第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梁锦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苍南县梁锦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2.判决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中梁控股集团中梁天樾铭筑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坐落钱库镇环城东路与龙金大道交汇处东南侧售楼处的样板房软装以合同总价1200000元(含税)发包给原告施工。同时,双方约定合同款的支付方式为:1.预付款,待完成软装方案设计、清单样板制作后,并收到乙方发票后10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2.进度款,甲方自合同所确定的物料设备进场并收到乙方发票之日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3.竣工款,甲方自物料设备安装完毕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4.质保金,剩余结算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付款的相关资料,甲方扣除相关应扣款项(如有)后,将剩余款项(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实际了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部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也于2020年12月25日将涉案工程全部验收。涉案合同质保期于2021年12月25日到期,但剩余60000元的质保金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苍南县梁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称,涉案合同总价款为1200000元,我公司已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计1140000元。剩余60000元为质保金,应在质保期满后,由原告向我公司提供申请付款的相关资料,我公司扣除相关应扣款项(如有)后,方可付款。但原告并未提供经双方盖章确认的《验收确认单》、《请款单》等完整的请款资料,故该款项尚未达到付款节点。据此,我公司无须承担付款责任,也不认可逾期利息损失。诉讼费用亦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梁控股集团中梁天樾铭筑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以证明被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的事实,以及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3.移送清单,以证明原告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及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已将工程验收的事实;4.发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涉案工程款全部金额增值税发票的事实;5.银行回单,以证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140000元工程款,尚欠60000元未付的事实;6.聊天记录,以证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拖延未付的事实。 被告苍南县梁锦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苍南县梁锦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1.被告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及2021年4月6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及540000元,合计已支付1140000元,为总工程价款的95%。2.双方合同书面约定质保期为1年,且自被告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梁控股集团中梁天樾铭筑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涉案工程已经完成施工并交付发包人使用。被告作为发包方应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工程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自收到原告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至95%。结合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最后日期为2021年4月6日,以及被告方员工已接收相关申请付款资料的事实,本院确认涉案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质保金60000元返还原告的条件已经具备。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款项并赔偿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该质保金的履行期限未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苍南县梁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质保金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苍南县梁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