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1961号
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4元,由原告浙江戴瑞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