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5民初46174号
原告:**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四层404-20室。
法定代表人:徐伩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灵,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慧海,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孟高飞
书 记 员
顾培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