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海南国盛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7民终1096号之二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7民终1096号之二 申请人:海南国盛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白马井变电站围墙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南国盛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54995.32元进行财产保全,一审法院裁定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554995.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裁定执行中,一审法院(2021)琼9003执保535号案件,额度冻结银行存款金额为2554995.32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96394.83元。二审中,申请人再次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258600.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以保险金额为2258600.49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得以顺利执行,且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故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与一审法院(2021)琼9003执保129号案件中冻结资金金额总和不超过2258600.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国盛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印制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