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974号
原告上海腾灵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腾灵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灵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