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伯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某某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菲恪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6986号之二
申请人: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XXX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10楼1001单元F0100。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菲恪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申请人厦门***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菲恪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设备有限公司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账户存款534,616.17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菲恪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存款534,616.17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诸建光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