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21民初115号
原告: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08333186D。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渑池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天坛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44NCK46G。
原告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向原告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