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769号
原告:***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0833318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化集团大连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海青岛大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9203913X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化集团大连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