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21民初480号

原告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包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奉良,系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楠,系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任宏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利,系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