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21民初480号
原告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包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奉良,系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楠,系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任宏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利,系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