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3民初334号
原告: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包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楠,系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皇岛西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宝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