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227民初1192号
原告:罗某,男,1983年3月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罗某与被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同年11月8日,原告罗某以被告现有调解意愿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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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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