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592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徽剑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严桥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5488290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安徽剑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剑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安徽剑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剑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