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吉林省中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802民初3198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所在地白城工业园区洮儿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喆,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号开发第15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力路桥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塔公司的委托诉讼的代理人于喆、***,被告中力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阻碍原告对其所属通信基站的维护与保养行为,并允许原告正常通行,保障设备正常使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9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在被告厂区内建设通信基站,并取得该基站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产权证面积为60平方米。按照工信部和国资委有关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原则上不再自建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新建基站交由中国铁塔公司建设,存量基站也陆续交由中国铁塔公司管理维护。涉案通信基站于2015年底由移动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维护,原告成为涉案通信基站的所有权人,并于2017年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因涉案通信基站位于被告厂区内,原告的工作人员进站必须要经由被告的厂区,被告应给予必要的通行便利。但自原告接收涉案通信基站以来,被告一直拒绝原告通过其厂区进站检修、维护,经过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均未有效解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1.原告是通过与移动公司进行资产交割取得涉案通信基站的所有权,并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检修、维护涉案通信基站必须通过被告厂区进入,被告应当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2.涉案通信基站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涉及公共利益,被告应为原告进站提供通行便利,允许原告进入其厂区内对基站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条:“通信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涉案通信基站是与“铁路、公路、电力、油气管道”相同的重要国家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涉案通信基站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被告妨碍原告进站检查和维护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3.涉案通信基站建成并投入使用多年,已成为国家通信设施一部分。涉案通信基站的运营与使用具有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如无法按期进行巡检及检修,直接影响基站设施安全和周边用户移动通信畅通,一旦停止运营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涉案通信基站建于2004年,信号覆盖周边包括***小区、***苑等,该基站的投入使用,为百姓的生活提供便利以及促进经济繁荣,为疫情期间信息传递无阻作出了**,尤其是近三年以来,新冠疫情肆虐爆发,互联网通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行程码、线上教学、网络就诊等等均离不开通信网络。现因被告阻碍原告工作人员进站维修,日常巡检及故障维修均无法开展,直接影响周边信号覆盖。居民日常通讯活动、核酸检测扫码登记、线上教学、手机付款支付等业务均受到影响,影响区域内疫情防疫流调工作,会出现数据上传异常、丢失数据等不可逆现象,给防疫工作增加人力、物力等现实压力,同时亦会给原告以及运营商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4.涉案通信基站需定期检查和维护,被告的阻碍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涉案通信铁塔为螺栓连接钢结构框架的工程,由很多铁构件组成,相互之间的连接大部分为螺栓连接,因通信铁塔常年承受风吹日晒雨淋,这些起连接作用的螺栓会产生松动、甚至脱落,严重的甚至会导致铁塔的倒塌,也可能发生人为偷盗构件等情况,亦会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涉案通信基站的蓄电池的电流、电压、温度、内阻亦需要定期检测,尤其目前处于夏季,天气十分炎热,如未能定期检测,则可能会出现电池过热进而引起火灾。因此,要保证通信铁塔的安全、正常使用,被告有义务也必须为原告提供进站的通行便利,使原告能够对通信铁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厂区员工及周边群众的出行安全。综上,被告阻碍原告进站检查和维护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为原告进站提供通行便利,允许原告进入其厂区内对基站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以保障设备的正常使用,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力路桥公司辩称,1.原告何时取得该基站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权在该地设立该基站,原告应当进行证明。2.本案不应是排除妨碍纠纷,而应当是地役权纠纷,所以原告应当提供与被告方设立地役权相关的合同才有权使用,并通过被告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该基站进行维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审理查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在中力路桥公司厂区内建有通信基站(以下简称案涉通信基站)。2015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与铁塔公司签订存量铁塔及相关资产交割确认函,将包含中力路桥公司厂区内通信基站在内的865个铁塔物理站及相关资料交割给铁塔公司。铁塔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取得案涉通信基站不动产权证书(2017白城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登记的权利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坐落于白城市洮北区铁东办事处13委,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为60㎡。***显示该60㎡用地的四周为白城市市政工程公司。 另查明,2004年1月12日,经过审批,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与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白城市铁东办事处13委面积60㎡的地块出让给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用途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再查明,中力路桥公司提供的编号为白国用2016第08000567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白城德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铁东十三委。中力路桥公司系白城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为白城德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德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中力路桥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铁塔公司位于铁东办事处13委的通信基站与中力路桥公司厂区相邻,铁塔公司对通信基站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必须经过中力路桥公司的厂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中力路桥公司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应为其相邻权利人即铁塔公司因通行利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首先,对于案涉通信基站,铁塔公司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有权对其享有权利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其次,通信基站用于通信信号覆盖,以保障通信基站周边用户的正常使用,通信基站的运营、维护涉及通信用户的利益;再次,铁塔公司称通信基站的维护周期为3个月维护一次、春秋两季检修铁塔以及在发生故障时进行维修,在此期间才需要在中力路桥公司厂区内通行,中力路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铁塔公司利用其土地通行超过必要限度;最后,中力路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铁塔公司利用其土地通行给其造成了损失。综上,本院对铁塔公司要求中力路桥公司停止阻碍其维护与保养通信基站,并允许其正常通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中力路桥公司主张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力路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地役权合同,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中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阻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对其所属通信基站进行维护和保养的行为,并允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正常通行。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吉林省中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吉林省中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