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民初292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身份证号:XXX。
原告:迟淑芬,女,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316663185W。
负责人:隋志文,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莉,系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兵,系区域经理。
原告**、迟淑芬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白城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迟淑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隔壁住宅内安装的机器设备,排除妨害,保证原告安全居住;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修缮原告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中兴东大路42号楼2单元7楼西的房屋屋顶漏雨现象;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房费用1.8万元整;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雨造成的损失合计49,600元。其中:屋顶墙面损失3800元,实木地板损失28,000元,沙发、家具损失4800元,装修损失5000元,重新装修人工费8000元;5.案件受理费、评估鉴定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将原告对门的住宅租(买)下,私自改变居住用途,在室内安装了三台以上大型电气设备,其运营时产生的电磁辐射、噪音,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与休息。2018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原告屋顶安装了多个小型天线。施工期间,造成原告屋顶防水层大面积损坏,致使原告室内大面积漏水,室内天棚、地板、墙壁、家具等被雨水浸泡,已无法使用,致使原告不得不另行租房,给原告生活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2020年8月到10月之间,原告多次到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公司与被告工作人员(包括经理)反映协商架设天线施工导致房屋漏雨的修缮,和隔壁住宅内大量电器设备所产生噪音的问题,但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已不能做主为由,多次拒绝了原告提出的合理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迟淑芬起诉案由为排除妨害,但原告在诉讼中主张铁塔白城公司在原告屋顶安装天线过程中造成其房屋防水层损坏,使原告室内财产被雨水浸泡,要求铁塔白城公司赔偿其各项财产损害,该诉求为财产损害赔偿,原告的诉讼主张与案由不符,应当驳回**、迟淑芬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迟淑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退还**、迟淑芬。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海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