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82民初544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住所白城工业园区洮儿河路1号。

负责人:隋志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思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