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82民初544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住所白城工业园区洮儿河路1号。
负责人:隋志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思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