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1057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志文,经理。
原告与被告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向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