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04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61060963B。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途乐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锦盛一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PK91T24。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途乐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鲁0214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轮胎一宗,经本院依法拍卖变现后,不足以清偿抵押权和职工工资等债权,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执404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