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中林生态(青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保598号
申请人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被申请人中林生态(青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亮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林生态(青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林生态(青岛)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10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林生态(青岛)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辉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