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中林生态(青岛)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林生态(青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亮平,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1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281执1233号,执行标的1235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亦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执结,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10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