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3060号
原告: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环秀办事处前东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61060963B。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宗超,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80492A。
原告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开始给被告供应空气过滤芯、温度调节阀、空压机专用油等货物。经双方结账,后公司合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22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货款36220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1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1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申请将本案移交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隋立军
审判员 陶志胜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