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27执异15号
异议人:***,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裴春发,富裕县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学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陆士军,富裕县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学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依安县巨人建筑维修队,住所地依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相林,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依安县巨人建筑维修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30日,异议人***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227民初511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少堂
审判员 李相华
审判员 于 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凌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