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民初530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河南镁恒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产业集聚区一环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小闯,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镁恒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河南镁恒罡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祝晓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浩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