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17243号
原告: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龙,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浦君,男,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女,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聚众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6元、鉴定费22 180元由原告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闫伟伟
审 判 员 牟诚诚
审 判 员 李佳佳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