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17243号

原告: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龙,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浦君,男,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女,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聚众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6元、鉴定费22 180元由原告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闫伟伟
审  判  员   牟诚诚
审  判  员   李佳佳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