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6458号
原告:山东钢骋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4586号凯旋新城东区配套商业楼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DP51359。
法定代表人:**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RPF472。
法定代表人:**积,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港华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60幢5层50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0987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北路(二段)78号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58530860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钢骋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港华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钢骋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钢骋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150元,应收25元,由原告山东钢骋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