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03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路**号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6294209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路**号世宝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6443066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4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和6月7日通过“总对总”向银行、证券、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并通过“点对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除扣划执行款952.22元、执行费50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T×××××号、粤T×××××号、粤T×××××号、粤T×××××号汽车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前述查封的汽车均为轮候查封,故本案未能处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此外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703执14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