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1468号
原告:江门市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喜悦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综合楼A9-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喜悦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喜悦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