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9051号
原告:广东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丰乐路**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茂村“八十亩”/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业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鸟公司立即支付电梯安装工程余款150700元及附加工程款30700元,共计18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日为28646.08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日,永业公司与三鸟公司就电梯采购项目,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三鸟公司向永业公司采购电梯2台,由永业公司进行安装,总价款900500元,安装价170600元,并约定在2014年10月10日前完成电梯安装。电梯按时送达大锦商贸中心后,因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导致电梯安装工期延后。为完善电梯工程后续安装,双方补充签订了四份电梯安装附加工程合同(附加工程合同款项合计43900元),故案涉两台电梯采购和安装的总价款为1115000元。签订上述合同后,永业公司完成了全部电梯的安装工程,并于2018年1月3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案涉两台电梯验收后也由三鸟公司使用至今,但三鸟公司只支付了933600元,剩余181400元至今未付。
三鸟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3日,江门市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6月18日变更为永业公司)与三鸟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三鸟公司向永业公司购买2部电梯,合同总价款900500元;交货方式为永业公司代办运输,交货地点为中山市***同茂大道***中心;付款方式为:1.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定金;2.排产时支付合同总价款25%的排产款;3.收到交货通知书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4.政府验收合格后永业公司向三鸟公司提供合同总价款5%的银行质量保函后(该保函有效期为24个月),三鸟公司在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余下20%的尾款;逾期支付货款的,三鸟公司每日以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同日,双方又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安装总价170600元,永业公司须在2014年10月10日前完成电梯安装工程;货到工地前安装人员进场后5日内,三鸟公司支付合同总价50%的安装款85300元,案涉电梯安装完工并收到政府部门验收合格证后10日内,三鸟公司支付合同总价50%的结算款85300元;逾期支付货款的,三鸟公司每日以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另,双方还签订了4份电梯安装附加工程合同,价款合计43900元(未约定支付期限)。以上电梯设备购买款、安装款、附加工程款合计1115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永业公司交付了案涉电梯设备并完成了安装,2018年1月3日,案涉电梯设备经检验合格,2018年2月24日,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案涉电梯颁发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三鸟公司共支付购买款、安装款及附加工程款933600元,剩余安装款150700元及附加工程款30700元,合计1814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三鸟公司拖欠永业公司安装款及附加工程款的行为违约,对于拖欠货款的具体数额,有永业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安装合同、附加工程合同、移交表、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其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三鸟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永业公司的上述主张,故永业公司诉请三鸟公司支付拖欠安装款及附加工程款181400元的请求据理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三鸟公司未及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对永业公司应得资金的无理占用,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现永业公司主张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计算标准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准,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利息起算时间亦应按安装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从2018年3月6日起算(附加工程款未约定支付时间,酌定按安装款支付期限支付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以欠付合计金额181400元为准。
三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及附加工程款181400元,并以181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
二、驳回原告广东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广东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永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