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30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江市一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告吴江市一丁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内容:“被告吴江市一丁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7829.19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3084元,财产保全费2019元,合计5103元,由被告吴江市一丁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履行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两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江市一丁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已被查封(案件审理中,2019年4月17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车辆),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属轮候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查找。2019年9月24日到被执行人公司的单位,无人。无大额存款,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调查结果,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单、谈话笔录、证明、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