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784号
申请人: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699号(B)。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男,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第三人:张家港保税区宏发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粮油交易市场401A室。
申请人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张家港保税区宏发行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法诺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