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3民初4572号
原告:***,女,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新区悦达纺织工业园盐城市世纪大道**(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女,该公司行政专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