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82执4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第三人:张家港保税区宏发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与***(审理案件中系被告)、***(审理案件中系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宏发行贸易有限公司(审理案件中系第三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87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在210万元、90万元范围内对(2018)苏09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家港保税区宏发行贸易有限公司对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请求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14元,由***负担9557元、由***负担95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00元,由***负担300元、由***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114997.81元及其余部分的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债务。 2、2021年6月24日、6月25日、9月15日、10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合计24913元,其中13550元划作本案执行费、11363元发放予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北京现代牌车辆和车牌号为苏E×××××的丰田牌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做进一步处置。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1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拆迁安置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拆迁安置财产信息。 4、2021年9月1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元。 6、2021年10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冻结、查封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已到位11363元,其余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协助执行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1136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