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72财保11号
申请人:靖江江北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39156512。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霞,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口岸镇口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5859Q。
法定代表人:杨屹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靖江江北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69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玲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