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509号
原告: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镇口永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5859Q。
法定代表人:杨屹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乔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