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3民初695号
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焦村西海加油站,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焦村西海加油站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发生,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焦村西海加油站财产(黄山区S218省道焦村段西侧的***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黄山区焦村镇新街的***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位于焦村镇黄山市黄山区焦村西海加油站站房的黄-焦村字第C×××号房产)83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以黄山区仙源西路北侧的***2016第×××号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焦村西海加油站的坐落于黄山区S218省道焦村段西侧的***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坐落于黄山区焦村镇新街的***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位于焦村镇黄山市黄山区焦村西海加油站站房的黄-焦村字第C×××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30万元;
二、对担保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坐落于黄山区仙源西路北侧的***2016第×××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