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雀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13946269P(1-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焦村西海加油站,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焦村镇新街,注册号341003000018618(1-1)。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焦村西海加油站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皖1003民初6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合同标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产所有权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管辖无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焦村西海加油站签订的《黄山市黄山区焦村西海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故该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黄山市黄山区焦村西海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第二十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端,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管辖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黄山市屯溪区,故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