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004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94626-9,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168号。
负责人***,男,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附条件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石油分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0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