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2059镇江华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059号
原告: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栾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薛幽,总经理。
原告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4元,减半收取3617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37元,由原告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