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镇江华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059号之二
申请人: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748864,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镇风华路**。
法定代表人:栾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N2TWB3,,住所地常熟市香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薛幽,总经理。
申请人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文娟